yl6809永利

师德师风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思政 -> 师德师风 -> 正文

永利集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发布日期:2024-03-2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新形势下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公司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团队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利集团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统筹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承担师德师风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公司产品活动及其他信息网络活动和现实生活中出现危及意识形态安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网上串联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公司产品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和国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 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在校园内开展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教义,参与邪教、纵容或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宣传封建迷信,传播非法出版物;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和其他与公司产品相关的工作,擅自从事影响公司产品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员工,要求员工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与员工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言语、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肢体等形式对员工进行猥亵、性骚扰。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抄袭、剽窃、篡改、伪造、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人员招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索要、收受员工、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参加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由员工、家长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擅自利用永利集团以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仪器设备等资产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十一)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影响作以下处理、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团队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团队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团队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一)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范畴的,交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二)属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交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三)属于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范畴的,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四)其他师德失范行为,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或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集团其他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行为的问题线索后,如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通报;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则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九条 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立案。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受理的问题线索交涉嫌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所属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程序做出立案决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不予立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回复投诉举报人。

(二)调查。立案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信息及调查情况。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暂停其职责。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及依据、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

(三)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提交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或董事长办公会、公司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送达。党委教师工作部拟定处理、处分文件,经相关程序印发后,及时送达涉事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

(五)复核。教师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通报。处理、处分生效后,依据《永利集团师德违规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试行)》进行通报、曝光。

(七)解除。教师受处理、处分期满,在受处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该处理、处分。在受处理、处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按规定从严处理、处分。

(八)归档。相关处理、处分决定完整存入涉事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存在虚构或夸大事实、故意诬告陷害等行为的,投诉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融入党的建设、日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过程中,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作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因各单位监管不力,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学校作出检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永利集团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大党发201911)同时废止。